加班工资能否包含平时工资?三倍工资能否变成二倍?
来源:皖江人才网
时间:2024-11-28
作者:皖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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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2019年5月,我与一家文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我的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奖金。
去年国庆假期期间,公司安排我10月1日加班,11月领取上月工资时,发现公司支付的加班工资只按两倍计算。可按照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该是平时的三倍,我当时和公司财务就此事讨论过,财务认为我10月份工资中已经包含了10月1日的工资,依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只需要再支付二倍工资。后来这事就不了了之了。
今年马上就要到十一了,公司又要求我加班,我想弄清楚的是,十一期间的三倍加班工资该怎么算?
解疑答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其应得的加班工资中是否包含日工资?对此,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且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正常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有一倍的法定节假日工资,故只需向劳动者支付另外二倍的工资。
而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劳动者的加班工资中不应包含日工资。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三倍的工资。即除了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外,应另行支付三倍加班工资,即共应支付四倍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2条第1项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三倍的工资。即除了工作日工资,应另行支付三倍的加班工资。原劳动部在出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后再颁布《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的“另外”两字,明确了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总工资标准即共需支付劳动者四倍工资,用人单位认为只需再支付劳动者二倍加班工资的主张系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误读。
对此问题,我们认同第二种观点。另外,按照《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该休假是计算工资的,即所谓的正常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该300%工资报酬不包含正常休假应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