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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工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起算点如何计算?

来源:皖江人才网 时间:2024-11-28 作者:皖江人才网 浏览量: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产生以来,在劳动法层面引出了很多争议问题,每个问题都引起了大家广泛和深度的讨论。最近的一个热点话题是:如何理解《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语境下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6日发布,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的部门规章,既然是早已有之,为何会在近期引发大家对它的一个条文的热议呢?因为,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各地政府对辖区企业基本上都作出了延迟复工复产的决定,且目前的主要处理意见是要求企业该期间内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进行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前述条文提到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概念,由于国家层面对何谓“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进一步明确,大家基于不同的角度产生了不同的理解,随即产生争议并引发讨论。



从目前的梳理来看,在月薪制情形下,对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理解,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按照自然月理解(自然月是指每个月1号到该月的最后一天),即仅指停工停产的当月处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下月属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比如,单位3月3日起停产,3月3日到3月31日期间均属于3月份这个“工资支付周期内”,4月1日起因为进入4月份这个新的“工资支付周期内”,因而属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第二种观点:从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一个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比如,单位3月3日起停产,3月3日到4月2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4月3日起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第三种观点:按照单位实际结算月工资的具体时间段来理解,如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为单位实际计薪周期,自企业停工停产第一天开始起算,至停工停产后出现的第一个计薪周期结束,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比如,单位3月3日起停产,3月3日到3月25日期间属于“2月26日至3月25日”这个“工资支付周期内”,3月26日起因为进入“3月26日至4月25日”这个新的“工资支付周期内”,因而属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是不是觉得观点一和观点三很复杂,很烧脑?我们先不讨论对错,再举例子来对比看一下。



如果单位3月24日停产,停产期限为40天:



按照观点一,单位的计薪周期为自然月,则只需3月24日至3月31日期间支付正常工资;



按照观点二,3月24日至4月23日期间支付正常工资,依然为1个月;



按照观点三,单位的计薪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则只需3月24日至3月25日期间支付正常工资。



经过对比会发现,停工停产超过一个月的情形下,按照观点一或观点三来计算,停工停产期间,支付正常工资的天数是动态的,而按照第二种观点则是静态的,即月薪制下都是一个月。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工资支付周期”不等同于“计薪周期”。



计薪周期,是指用人单位计算工资的起止时间。实行月薪制的情形下,通常以一个自然月为计薪周期,如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为一个计薪周期,以此类推。也有未采用自然月,如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15日为一个计薪周期,以此类推。



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情形下,如2020年1月15日发放2019年12月份的工资(以自然月为计薪周期),2020年2月15日发放2020年1月份的工资(以自然月为计薪周期),则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15日之间为一个支付周期,间隔期限为一个月。



因此,计薪周期与支付周期是不同的概念,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采用的是“支付周期”的概念,观点一和观点三实际上用“计薪周期”取代了“支付周期”,本质上是同一种观点,且不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语境下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仅跟工资制度的类型有关。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由此可知,法规层面允许用人单位按照月薪、周薪、日薪等方式来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即不具有唯一性。因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才采用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这样的概括表述,这是基于简化条文表述的需要。如果不这样操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条文内容,可能会按照如下内容呈现:



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资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月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按周支付工资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周以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周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按日支付工资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日以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日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语境下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可根据工资制度的不同,用“一个月”、“一周”或“一日”来取代和理解。



3.地方意见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虽然国家层面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注意到有些地方意见有所提及,可以给大家作为参考依据。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6号)



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1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1周、1日。



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



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所称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日。



因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语境下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仅跟工资制度的类型有关,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日。周期确定以后,自停工之日开始起算对应周期,并结合停工期限来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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