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知与公司约定的试用期过长时,试用期已履行完毕,要求公司给予赔偿金时,公司以约定试用期经过员工确认为由,拒绝支付。日前,湖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维护员王先生致电本报,希望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9年7月,王先生大学毕业后应聘至湖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计算机维护员一职,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6个月,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试用期内工资为125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2000元/月。 2010年2月份,王先生无意中了解到,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王先生认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只有2年,但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且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比转正后少750元,仅因为试用期过长就少收入3000元。 于是,王先生向公司领导反映情况,要求补发超出4个月期限的试用期工资共计3000元,并重新与其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 公司领导称,当初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是经过王先生确认的,且试用期长短可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王先生既然自愿签订试用期为6个月的劳动合同,就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王英帅律师。 王英帅律师认为,《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因此,王先生与湖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依法不得超过2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针对王先生所遇到的情况,王英帅律师说,王先生可要求公司以其转正后2000元/月的工资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即4个月,向自己支付赔偿金,共计8000元。 王英帅律师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遇到劳动争议,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1年,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劳动者遇到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吴凯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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